- 法规标题: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理涉嫌违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对涉嫌违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投诉举报的办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市场主体涉嫌违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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