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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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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0日文书字号:渝商委发(2007)171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7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7)171号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2005年,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支持流通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将在5年内提供500亿元政策性贷款支持流通业发展。为积极推进《协议》的落实,促进重庆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商务部门积极组织推动,国家开发银行独立审贷,按市场化进行操作”的原则,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流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重庆商贸流通产业加快发展。

二、信贷政策

(一)贷款对象

一般为经营或投资商贸流通业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负债率不超过80%。

1.主业经营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发展潜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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