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9月1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在引渡领域的司法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经适当请求,相互引渡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现而被缔约另一方司法机关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为可处以至少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如果引渡请求旨在执行刑罚,则仅在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方可准予引渡。
三、就本条而言,在确定某一犯罪是否属于触犯缔约双方法律的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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