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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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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6日文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9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4年01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2024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筑牢国家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而开展的建设。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生态优势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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