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文书字号: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2号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8日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管理区域内的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市道路通行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通行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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