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12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5年12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出于巩固中突两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以及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双方在引渡领域的司法合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根据请求,相互引渡任何因犯有属于请求方法院管辖范围的罪行而被追诉或应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人员。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可引渡的犯罪系指依照缔约双方的法律,可处一年以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或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如果是为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而请求引渡,只有在应服刑期至少还有六个月时,方可准予引渡。
三、为适用本条,在确定某项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缔约双方是否把构成该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以及缔约双方在确定犯罪基本要素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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