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9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5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次会议的修改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附主要修改意见:
1、第一条《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改为《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第四条修改为:"开采自治县境内省规划中的矿产资源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增加一款为"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可以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3、将第五条修改后的内容修改为"并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4、第六条删去"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地质矿产管理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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