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
- 制定机构: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
(2020年4月2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防治...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