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3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犬只的出户、登记、防疫、吠叫扰民的处置、禁养禁入、禁止经营、收留、领养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导盲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新闻媒体和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宣传、劝导、监督、自治管理等方式 总则
配合、支持城市养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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