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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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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嘉兴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嘉兴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4日文书字号:嘉政发(2007)78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嘉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嘉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县域项目货款业务的合作。合作坚持国开行主导、政府推动,优势互补、统筹兼顾,责任明确、防范风险,强化工作、推进发展的方针。

第二条

为规范嘉兴市县域国开行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工作,发挥嘉兴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在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嘉兴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性金融支持嘉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人民币表内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县域项目)的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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