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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市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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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来宾市立法条例
  • 制定机构: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12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来宾市立法条例
(2016年9月30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本市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

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二章 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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