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沪卫规〔2023〕3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2023〕3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为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落实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经2023年7月2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5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落实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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