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2024年第1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2024年第14号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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