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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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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浙市监法〔2022〕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法〔2022〕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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