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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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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文书字号:津高法发〔2019〕31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30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高法发[2019]31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0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民二庭联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人级别评定、晋级或者降级。

第二条

(分级原则)管理人分为一级、二级管理人。

一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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