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文书字号:津高法发〔2019〕31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30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高法发[2019]31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0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民二庭联系。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人级别评定、晋级或者降级。
第二条
(分级原则)管理人分为一级、二级管理人。
一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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