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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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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 制定机构:公安部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23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王小洪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收容教育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收容教育所的设置、收容教育决定的程序、收容教育的期限及解除、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管理和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为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依法建立的收容教育制度施行20多年来,对教育挽救卖淫、嫖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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