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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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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全程分类、属地负责、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实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指导等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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