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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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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1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的换文


(一)中方去照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

安东尼奥·阿拉尼瓦尔·基罗加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告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视目前两国外交部之间及双方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范围内进行磋商的益处,建议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就以下几方面达成的谅解:

1.双方将根据需要并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在事先商定的时间,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2.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3.本磋商制度的建立将促进两国政府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联系。

4.因此,如上述承蒙玻方接受,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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