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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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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17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 流域自然资源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开都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都河干支流及其他汇入博斯腾湖的各河流水系流经的区域。

第三条

流域的生态环境规划、保护、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湿地、草原、饮用水源等保护和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整治、建设、保护、利用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流域综合协调机制。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各团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自然资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兵团第二师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流域内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自然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好流域水资源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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