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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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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1日文书字号:龙坡府办发(2010)272号
  •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坡府办发(2010)2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及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中介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坚持以建立“择优、比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合理控制投资成本为目标,以建立和使用全区统一的中介机构储备库为手段,探索规范中介服务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有效对接的行政监管体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纳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储备库管理、使用的,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从事招标代理及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中介服务的从业机构;中介服务是指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及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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