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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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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5日文书字号:天政规(2012)9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政规(20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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