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6日文书字号:克政办发(2008)56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5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99号)的批复,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于2008年6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规定,结合克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多方筹资,以住院医疗和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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