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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部分钢材产品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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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部分钢材产品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7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部分钢材产品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称“中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下称“美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定宗旨

签订本协定旨在中国和美国之间为钢材贸易创造一个稳定时期。为此,中国政府将在1986年1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内,就第四条中列明的中国钢材产品(下称“议定产品”)对美国出口或运往美国消费进行出口限制。

二、协定范围

本协定中,美国系指美国海关领域区和美国对外贸易区。本协定适用于中国和美国。

凡是从美国对外贸易区再进入美国海关领域区的议定产品,不得再作为议定产品进行统计。

三、条件--撤销通令;新的申诉

本协定生效条件:签订本协定两周内应开始进行法律程序,以终止附件a内产品现有的反倾销通令。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如果根据美国法律就任何议定产品进行申诉、调查或诉讼,美国政府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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