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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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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
  • 制定机构: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4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审批,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及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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