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8日文书字号:国卫医发〔2021〕1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持续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可及性,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价格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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