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鄂金发〔2020〕2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金发〔2020〕27号
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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