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防城港市立法条例
- 制定机构: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防城港市立法条例
(2016年2月19日防城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
本市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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