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 制定机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8年4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通过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隧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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