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对分裂,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指导实施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政策和举措,协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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