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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精神卫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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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精神卫生办法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3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自治区精神卫生办法
(2023年12月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服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精神障碍预防和康复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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