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精神卫生办法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3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自治区精神卫生办法
(2023年12月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服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精神障碍预防和康复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