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毒携带者、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疫情爆发期间从疫情严重地区到达我市的人员,应立即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报告,不主动报告,或者报告时隐瞒发热、乏力等疫情症状及疫情严重地区滞留史、密切接触史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人员,拒绝接受的,先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强制执行,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解除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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