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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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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
  • 制定机构: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
(2020年12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优质农产品的生产、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优质农产品,是指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或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试点的,从种植业、林果业等获得的初级食用农产品。

本条例所称的优质农产品生产,是指优质农产品的种植过程,包括种植环境、方式、措施,农药的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质农产品生产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优质农产品发展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获得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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