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1日文书字号:湘政发〔2024〕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2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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