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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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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5日文书字号:闽卫科教函〔2023〕1483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7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卫科教函〔2023〕1483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厦门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第九○七医院、第九○九医院、第九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7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及审核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需科目实施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年(4分),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公需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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