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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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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朝政办发〔2024〕33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朝政办发〔202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朝阳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和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订行政协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订行政协议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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