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有关事宜的公告
- 制定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12月31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经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和涉外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决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擅自决定不再接受经依法修订的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分别自行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拒绝继续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统一的业务领导和管理,并对外自称为独立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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