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07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8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5日生效日期1988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关系和改善两国公民相互往来的条件,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凭有效的旅行证件并在符合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入境、出境、通过缔约另一方国境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临时逗留。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有效旅行证件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系: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
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归国证明书
(2)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公民系: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
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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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应遵守另一方的法律规章,包括为外国公民制定的登记、居住、旅行和过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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