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供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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