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2日文书字号:大足府办发(2012)50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2)5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防汛工作的领导,防御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办发〔2009〕213号)、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汛〔200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区水利水电工程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小(一)型及其以上规模的水库和区水务局直接管理的小(二)型水库共30座,由区政府领导担任政府责任人、区水务局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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