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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蚕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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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蚕种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1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1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南省蚕种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蚕品种的选育和推广,蚕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商品小蚕,是指蚕种孵化出的蚁蚕饲养到一定龄期后,出售给养殖户饲养的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蚕桑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排必要蚕种管理资金,用于开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与优良品种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蚕种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省蚕遗传资源状况,组织实施蚕遗传资源保护,制定、调整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支持教学、科研、企业等单位进行蚕遗传资源收集、整理、鉴定、保护和利用。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护单位,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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