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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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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闽政〔2024〕9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2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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