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马耳他
-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基于中马两国之间密切的传统友好关系,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不违背各自国内有关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法规的条件下,并根据各自的国际权利和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经济贸易关系中相互在下列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对进口、出口、转口或过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征收这些税费的方法以及海关行政程序;
--签发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行政手续。
然而,这一条款不适用于:
a.缔约一方给予毗连或邻近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b.缔约一方因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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