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10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和加快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其职责如下:
(a)就促进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并解决此种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的措施互相交换意见;
(b)检查双方现存的和将来的有关经济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
(c)就促进此种合作需采取的各种措施向各自政府提出建议;
(d)确定缔约双方共同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二条
联委会各方主席由缔约各方指定的高级官员分别担任,每届会议前,缔约双方相互将各自代表团的组成情况通知对方。
第三条
除非缔约双方另行商定,联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汉城举行。
第四条
缔约各方指派的有关部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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