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完善服务、市场调节、依法规范、公平竞争、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政策、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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