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合作的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度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塞浦路斯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1999年0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10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合作的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度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在尼科西亚签订的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第八条规定,同意自签字之日开始如下的两年执行计划。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发展和支持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将互相支持,以便改进两国的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一)针灸;
(二)牙科卫生;
(三)地中海贫血;
(四)环境卫生,特别是安全饮用水和食品卫生领域;
(五)护理。
上述领域仅作为指导,并不排除在互相同意的其他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派遣经互相同意的医学科学和卫生专业机构的专家进行互访,重点在如下领域:
(一)安全饮用水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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