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菲方来照
第382/94号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根据本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关于菲律宾政府要求在厦门开设一个总领事馆事的第362/94号照会,谨就菲律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互设总领事馆事提出以下安排:
一、菲律宾政府将在中国厦门市设立一个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菲律宾宿务市设立一个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伊洛伊洛省、西内格罗省、保和省、宿务省、东内格罗省、锡基霍尔省、东萨马省、莱特省、北萨马省、西萨马省、南莱特省。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四、两国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指导两国间的领事关系。有关两国领事关系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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