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94号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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