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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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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株洲市人民政府第4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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