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委员会宣传部、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9日文书字号:闽科专〔2021〕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科专〔2021〕8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党工委宣传部、广电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核定科普影视作品免税进口用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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