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芬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65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6年01月0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限内,缔约每一方用以交换货物的出口总额各为一千一百万卢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供给芬兰共和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以本协定附表甲所列的货物;芬兰共和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以本协定附表乙所列的货物。这两个附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政府应尽一切力量保证履行上述附表所列货物的交换。
第 二 条
各种商品的价格,应以商谈购货当时的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
第 三 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每批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总价、运输条件、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包装条件、■头和标记、品质和重量的检验证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和其他应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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